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专利发明人?中国给出答案!
2025-01-06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一个在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案例。下面咱们来看看具体的审查思路🧐:
(一)争议焦点归纳🎯
申请人史蒂芬·L·泰勒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声明里表示,达布斯独自完成了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唯一的发明人,而他自己是达布斯的创造人与所有人,对达布斯创造的技术拥有所有权,据此申请专利。
初步审查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发明人得是人类,是靠自己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可申请人在声明中没正确指明发明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也没能通过补正消除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专利申请就被驳回了。驳回决定引用了这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还有《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规定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填写单位或者集体”。
提出复审请求时,请求人觉得,现行法律规定的发明人得从字面意义做广义解释,达布斯就是这申请唯一且真实的发明创造者,还是个独立个体,登记为发明人符合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说的“发明人”;把达布斯登记为发明人,不会引出权属纠纷之类的负面问题,而且保护发明创造也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要是法律法规有缺位,就该向权利人的权益倾斜,来实现补位。
显然,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该怎么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规定的“个人”。
(二)体系解读专利法上的“发明人”📚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专利审查的两项基本任务。法律适用就是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和运用,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新型、疑难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光靠法律条款的文义解释还不够得出结论,那就得用上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等办法来理解法律的意思。也就是说,要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人”,不但要以该条款本身的措辞和文义为基础,还得系统地梳理、解读专利法里关于发明人的其他条款规定,进而探寻专利法设置“发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最后准确地回归去解释发明人的含义。
合议组先梳理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涉及发明人的其他法律条款。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首次提到了发明人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这么一看,专利法定义发明人,就是为了给发明人一些权利,像获得奖励和报酬的财产权利,以及在专利文件上署名表明身份的人身权利,目的就是鼓励发明创造。所以呢,在专利申请审批程序里确定发明人,就是为了明确相关权利的归属,也就是哪种主体能当发明人,从而享有专利法规定的跟发明人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三)引入民法上权利主体的规定📜
虽说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可经这行政程序确定的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专利法赋予发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也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的范畴,专利审批程序确定的民事权利得跟民法规范相匹配才行。于是,合议组又进一步在民法里“找”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这些规定,民事主体就是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人。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相关民事权利,那发明人就应当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啦。
到这儿,复审决定就指出啦,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种类型,而达布斯是申请人说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在民法规定的这三种民事主体里面,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专利法上发明人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以没法在专利行政审批程序里被确定为发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人,得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这个案子意义重大,它可是我国有权机关首次对人工智能能否被登记为专利发明人这个问题做出的认定!复审决定依据民法的基本规定,体系化解读了发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给“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这个全球性的前沿法律问题提供了中国答案,也给类似案件的审查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值得一提的是,复审决定做出之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里明确说了,“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这就把人工智能排除在发明人的范畴之外了。
常州办事处: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A1-503
南京办事处: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1号熊猫万谷金融科技中心A座306室
郭云梅 15861189496
朱 祥 18094231158
扫一扫添加微信
朱 祥
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