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专利因“抄袭现有技术”被判无效,这意味着什么?
2025-04-15
2025年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58374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审查决定,认定专利号201821114751.6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名称: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存在“抄袭现有技术”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宣告其全部无效。这可是全国首例这类情况的案件,瞬间在知识产权领域炸开了锅。


一、案件背后:“抄袭”引发的专利无效之争
这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双方,一方是某系统有限公司,作为请求人;另一方则是某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和柔性材料的自动化裁切设备技术相关。
原来,请求人指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两名创始股东张某、唐某,以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这两人接触并掌握了公司相关设备的技术方案。可离职没多久,他们就成立了新公司,还把原公司的技术方案直接拿去申请专利,这不是妥妥的“抄袭”嘛!
二、双方博弈:证据与回应的交锋
请求人核心证据:
1、现有技术公开证据(证据A):包括销售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及公证书,证明请求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涉案设备,且公证保全的设备结构与专利技术方案高度一致。
2、专利权人主观明知证据(证据B):张某、唐某的劳动合同及企业信用报告显示,两人曾担任请求人公司的现场工程师,掌握设备技术细节,离职后立即成立新公司并申请专利。
专利权人回应:面对请求人的指控,专利权人只是对部分证据提出了异议,却没有给出具体理由,也没有拿出反证,更没说明技术研发过程,这回应显得有些无力。
三、判决关键:为何优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合议组在判定这个案子的时候,主要从技术相似性和主观明知这两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抄袭”行为。从技术比对来看,专利说明书附图和公证设备在结构、功能、技术构思上几乎一模一样,就连外壳形状这些细节都雷同一律。再看主观意图,张某、唐某作为原公司的技术骨干,离职后这么短时间内就申请相同技术的专利,抄袭现有技术的可能性极大。
在法律适用上其实是存在争议的,请求人同时主张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依据专利法第22条)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但最终,合议组选择优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因为新颖性主要评价的是技术差异,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针对的就是“弄虚作假”的申请行为,更符合本案“抄袭”的本质。而且从政策导向意义来说,优先适用这个原则,能从源头治理专利申请行为,倡导大家创新自律。
四、法律依据与行业警示
这种判决可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就明确禁止“抄袭现有技术”这类违背诚实信用的申请行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也把“抄袭”列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典型情形。
这个案子给整个行业都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创新记录,这样就算员工流动,也能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对从业者而言,专利申请必须基于真实的创新,如果要借鉴技术,也一定要在合法改进的基础上进行,不然一旦抄袭,不仅专利会被宣告无效,还会面临信用风险。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应用提供了范例,以后类似案件在判断时,可能会更依赖主观证据链,像人员背景、研发记录这些。
五、结语:从“技术比拼”迈向“诚信较量”
这个案子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我国专利审查不再只看技术,开始向“技术 + 诚信”双重审查转变。对于企业来说,诚信可不是嘴上说说的道德要求,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红线。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这个判决可能会推动专利申请从单纯追求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的竞争,让创新生态变得更加规范、健康。以后,大家在创新的道路上,可得把诚信二字牢牢记住!请持续关注我们的公众号,众睿知识产权,做科创型企业最值得信赖的知识产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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